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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

适用何种标准更合理?

专家建议法官可参考相关规定自由裁量

 

  案件中,由电梯引发的噪声对居民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妨害,如何界定其噪声是否超标成为案件的关键所在。针对由电梯引发的噪声适用标准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国宁。


  张国宁认为,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及世界卫生组织《社区噪声指南》对同一性质问题均做出过相关规定,究竟适用哪项标准?法官只要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参考上述任何部门、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案件审理,均属合理。


电梯噪声真没有适用标准吗?


    针对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保标准问题,多年来,普遍依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90)中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而随着旧标准的废止、新标准的实施,目前《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两项标准不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如此一来,让很多人产生了不解。难道由电梯引发的噪声问题没有了监管部门?没有了适用标准?张国宁说,"其实不然,这中间的曲折是有原因的。"


  在关于这一问题的最新明示中,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函〔2011〕8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都是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和实施的,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


  "之所以有上述变化,是因为建筑物室内环境问题直接归属建设部门管理,在处理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的投诉问题时,法律并没有赋予环保部门对这一问题具有行政管辖权。"张国宁说,为了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环保部门有必要将这一问题界定地更加清晰、明确。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环保部门是对噪声问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它所制定的标准对电梯噪声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张国宁指出,认识到这一点,问题也就容易找到出路。